发布虚假招工信息 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构成诈骗罪

  • 2920
  • 2019-07-03

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招工信息,承诺无押金找工作吸引应聘者,等应聘者上钩,再按照分工巧立名目诱骗其支付钱款,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对一起招工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后,对该案诈骗团伙的4名成员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崔某原本从事KTV的承包管理。2018年1月,崔某找到了同样做KTV管理的巩某,共同谋划招工诈骗的“财富大计”。计划制定后,崔某布置分工,开展招工骗局。首先由崔某、巩某安排其他人在“赶集网”、“58同城”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包吃包住免押金”“日结高报酬、工资不拖欠”等条件吸引求职者至四家KTV进行面试。

随后,耿某、董某等人作为面试经理,以服装费、IC卡费、培训费等不同名目,分别向求职者收取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费用。之后再由董某以交点好处费可安排好职位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骗来的钱款由崔某等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

骗过几波钱款后,崔某等人再将求职者信息告知董某等人,进行下一步“洗工作”,即给求职者安排不符合他们求职意愿的工作,让他们做脏活累活,试用期期间也不给钱,很多求职者知难而退便不再要求继续安排工作,而有些求职者会要回部分自己支付的钱款。

至2018年7月案发,崔某等人采取招工诈骗的手段骗取钱款4万余元,受害人达40余人。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巩某、耿某、董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崔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巩某、耿某、董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巩某、耿某、董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巩某、耿某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处;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撰写:上海虹口法院 莫振英 姜叶萌)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案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