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视角下的员工管理》及《新<公司法> 实施中企业的三大社会责任及合规治理应对》专题讲座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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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9

《竞业限制视角下的员工管理》及《新<公司法>

实施中企业的三大社会责任及合规治理应对》专题讲座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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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协会携会员走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讲座特邀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劳动法律专家薛梅倩律师以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教授王倩律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协力全国企业合规专委会主任、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可持续发展智库专家李平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分别是《竞业限制视角下的员工管理》及《新<公司法>实施中企业的三大社会责任及合规治理应对》,现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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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薛梅倩律师围绕“竞业限制概述及员工管理“进行分享。薛律师首先从竞业限制的定义出发,详细阐释了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的区分,并强调了竞业限制的目的和作用。薛律师以《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有关竞业限制的具体规定为法律依据,向大家提供了实质性建议。薛律师结合生动具体的案例,从竞业限制适用主体、竞业行为的范围和认定、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与解除等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为大家提供参考意见。最后,针对员工管理,薛律师从加强竞业限制员工管理、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进行具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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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王倩教授深入介绍了“竞业限制的改革前景”。王倩律师从美国FTC将废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趋势出发,结合我国近年来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了我国实务界的两大现状:一方面,部分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盲目扩大“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导致部分无法真正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也陷在竞业限制当中,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职业自由,也对人才流动造成了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所引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相当大比例是劳动者离职后在同行业就业、创业所引发的,而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的救济手段还有限,举证门槛也比较高,企业在维护商业秘密方面也面临诸多挑战。王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多个典型案例指出:将来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对竞业限制协议适用的范围进行限缩,严格控制“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适用竞业限制协议时也可能会加强审查,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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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李平律师从新《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整体解读、企业对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新趋向、企业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要求、公司合规治理应对等方面展开分享。李律师首先针对《公司法》新旧对照及《民法典》中有关社会责任条款的部分进行解读,着重强调了新《公司法》中企业对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如: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小股东权益保护等。

针对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新趋向,李律师表示,新《公司法》新增法定代表人追偿制度、扩大股东在环境私益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范畴、新增董监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勤勉义务,并且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承担与董监高同等的勤勉义务。对于企业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要求,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选定范围、允许单层制的组织结构、简化公司的组织结构、新增职工董事制度、强化监事会职权。最后,李律师围绕公司合规治理应对,从完善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公司章程、依托第三方开展ESG合规体系建设、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为大家提供有益建议。

两位律师的的分享与交流有效地梳理了会员们在实务中所遇到的疑惑和问题干货满满、受益良多会员们都纷纷表示意犹未尽,给予了一致好评。本次培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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