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成功举办《建立ESG管理体系,提升ESG绩效和评级》和 《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清算后遗留债务的追偿》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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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6

协会成功举办《建立ESG管理体系,提升ESG绩效和评级》和

《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清算后遗留债务的追偿》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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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于4月23日在宜山路900号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科技大楼A区三楼312教室举办了两场专题讲座,主题分别是《建立ESG管理体系,提升ESG绩效和评级》和《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清算后遗留债务的追偿》,邀请了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雒宏伟博士和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特邀专业委员会成员郭健枫律师担任主讲老师,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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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讲座上,雒宏伟博士同会员们分享了ESG概念及其在全球企业中的重要性、国内外ESG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解读、ESG管理体系的构建方法与实践案例、ESG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与优化、提升企业ESG评级的策略与技巧等内容。谈到ESG的概念,雒老师以“做大蛋糕思维”进行解读,强调ESG本质是通过为其它利益相关方创造社会价值,来获取更多利润和股东价值,这种商业模式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环境、政府和社区等)站到同一阵营,实现共赢。

雒老师在讲座上还指出,很多企业有真正理解和认同ESG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只是被动披露ESG报告,也没有系统化的工具方法流程落实ESG管理理念,没有与企业的业务活动有效整合或未披露风险和负面信息。为了帮助会员更好地理解构建ESG管理体系的目的和意义,雒老师不仅分享了ESG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体系要求》 ,还从三个层面探讨了如何帮助企业管理ESG事项,解决当前面临的ESG问题,提升ESG绩效和评级,并有效推动供应链中其他企业ESG管理水平的共同提高。在分享ESG管理体系的构建方法时,雒老师提出了ESG一站式解决方案,包含了ESG管理体系建设辅导和认证、ESG专项能力提升服务、ESG报告编制、ESG评级提升服务、ESG专项培训、ESG报告鉴证,令会员们收获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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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的讲座上,郭健枫律师结合实际案例,与会员们探讨了公司解散清算后追偿遗留债务的方法论,为会员们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郭律师首先为会员们归纳梳理了四种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即“公司破产程序结束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被撤销后”以及“公司解散后”。接着,郭律师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总结了在上述四种注销登记情形下债权人可行的债务遗留的追偿方式。其中,在谈到向公司股东追偿的这一方式时,郭律师指出,遗留债务并不会随着公司注销而一同消灭,股东作为公司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分配取得了剩余财产,自然也应当承担剩余财产所对应的责任,成为遗留债务的清偿义务主体。现行法律及新《公司法》中均未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如何承继作出明确规定,但基于民法基本原理,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直接向已注销债务人的全体股东追偿。郭律师还与会员们分享了向清算义务主体或承诺主体追偿的方式,内容丰富且实用。另外,郭律师还为大家梳理总结了归纳梳理了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按时申报债权而可能承担的追偿风险,并向大家介绍了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则。在讲座的最后,郭律师对新《公司法》下债权人追偿遗留债务时的三条可选路径进行了总结,并指出,由于现行《公司法》规定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成员基本都由股东组成,债权人无论选择直接向股东追偿公司剩余财产,还是选择向清算义务主体主张违法清算责任,并无实质差别。在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出资责任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董事则取代股东成为了清算义务主体。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选择不同的追偿路径最终将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进而对追偿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协会举办的上述两场讲座都得到了与会会员的热烈欢迎和参与,会员们表示讲座主题切中企业当前经营活动中亟待解决或普遍遇到的问题。会员们对两位主讲老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幽默风趣的授课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本次活动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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