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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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4

律师解读: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疫情突发,相关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近期发布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无讼转发如下,供有需要读者阅读,欢迎收藏和转发。


一、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20】 第19号)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可再适当延长;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纳税申报期限的延长,各级税务机关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各项办税缴费服务倡导“非接触式”办理,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业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律师解读 

因为各地复工时间的延长,税务机关确保在此期间所有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都能够正常办理税务业务,推出各项措施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进口疫情防控物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0】 第6号)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1. 适度扩大免税进口范围,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2.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 符合条件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4. 免税进口物资,符合条件的,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律师解读 

企业和个人在此期间内,进口相关防疫物资免税,包括各类消毒物品和防护用品。

 

三、疫情防控研发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财税【2018】 第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律师解读 

虽然针对企业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但是延续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政策,企业在疫情防控方面的研发支出也可以参照该优惠政策执行。


四、企业疫情防控物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为疫情防控进行的物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律师解读 

企业针对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条件规定,捐赠的对象要求只能是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具有资格的公益性组织。

目前国务院暂时还未出台全额扣除的相应政策,所以目前还是12%的限额扣除。并且需要凭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个人疫情防控物资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个人为疫情防控进行的物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律师解读 

税前扣除的条件与企业捐赠支出相同。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的税前扣除,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某一个月扣除,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合并计算。

 

六、疫情期间的费用、损失、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第十八条, 财税【2018】 第76号)

1. 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包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律师解读 

由于疫情的原因,企业实际发生了费用、损失和亏损,企业都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企业账目做相应的调整,企业应当留存好相应的凭证。

 

七、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级税务机关困难减免税相关规定)

企业因疫情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税。

律师解读 

本次疫情的影响在某些省市已经被定义为“不可抗力”,符合各级税务机关困难减免税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八、政府发放专项疫情防控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 第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专项用途,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五年内收到的补助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律师解读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有以下三个条件: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九、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 第122号)

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律师解读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为标准,只有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注疫情的同时,也关注着税收优惠政策,用足优惠政策,积蓄力量等待春天的到来。


文章来源:无讼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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